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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体检:身高限制与病史要求

2026-07-07

教师资格证考试政策是很多考生和家长关心的事。教资认定前,体检是必须通过的关卡,检查内容有内科外科、抽血尿常规和胸片等。今天小编整理的是体检的完整内容,合格要求、不合格情况以及身高限制等都说明了,准备参加认定的话建议提前检查一下。体检合格是教师资格认定的最后一步,只有通过才能顺利拿证。感兴趣的网友和小编继续往下看吧

教师资格证体检:身高限制与病史要求

教师资格认证体检内容主要包括了普检(例如:内科、外科以及眼科)、抽血检查(如:肝功能普查、血常规等)、尿常规以及胸片等。只有各项的检查结果正常,才可以具备现场认定的资格。

1、普检:主要是指的一些普通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了内科、外科以及眼科还有鼻喉科、身高体重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2、抽血检查:抽血检查则主要是指的肝功普查血常规、肾常规等相应的检查项目。

3、在教师资格证体检时还包括了心电图、尿常规等相应的项目。

4、胸部拍片:所有的参加考试的教师资格证考生都是必须要参加拍胸片的。

5、静脉采血:在进行体检时,还要进行静脉采血这一项。

教师资格证体检很严格的,有下列不符合体检要求的情况。

1.有这几种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2.有这几种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晚期血吸虫病。

3.对于男女性的身高也有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5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0cm。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放宽至男性不低于150cm,女性不低于145cm。

1.考生必须要出具可以证明身份的一些资料,如:身份证以及护照等。

2.参加教师资格证认定时,还需要提供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才可以。

3.同时还要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等相应的单位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教师资格认证体检内容比较多,考生只有参加完所有项目的体检,并且显示体检合格,才可以顺利通过现场认定,从而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招聘体检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教师招聘体检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教师体检被淘汰的是很少的,比较好通过。如果没有严重的异常的疾病,通常并不会被淘汰。参加体检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时直接向体检医院缴费。

教师体检被淘汰的是很少的,如果没有严重的异常的疾病,通常并不会被淘汰。

主要是明确是否有异常的传染病,是否有异常的心肺功能,如果有异常传染病的情况建议还是需要尽早进行治疗。

病情完全控制好转,没有传染性的情况,也是可以完全再次入职。

如果出现有严重的心脏等方面的疾病,也可以用药进行控制,病情稳定后也可以进行入职。

1、一般常规检查(身高、体重、腹围、血压、脉搏)。

2、内科、外科。

3、眼科、五官科常规检查。

4、血常规: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红细胞计数、血色素等。

5、尿常规:尿糖、白细胞、尿蛋白、尿红细胞等。

6、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肝功三项。

7、心电图。

8、胸透。

1、参加体检人员在采血前必须空腹,体检前一晚21:00以后不能进食。

2、参加体检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时直接向体检医院缴费。

3、体检结束后,参加体检人员应将体检表交给体检医院,由区教育局统一向体检医院领取体检结果;体检人员自行领取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作为其健康状况的依据。

4、若未按时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资格认定。

5、如发现体检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次资格认定外,三年内不准报名参加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

公务员体检身高体重要求指南

公务员体检身高体重要求指南

公务员对身高是没有要求的。考公务员的具体要求包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如下: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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