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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要求有哪些

2026-07-16

在职业资格认定体系中,高级社会工作师有其独特的定位。今天小编就帮大家梳理一下,高级社会工作师到底对应什么职称或者资格类型。根据官方文件的明确说明,高级社会工作师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而非专业技术职务,想了解详情往下看。感兴趣的朋友们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要求有哪些

高级社会工作师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并非专业技术资格,《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中发〔1986〕3号)中明确指出:职称的实质为“专业技术职务”,因此高级社会工作师不属于职称。

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二)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至于能不能被评审为高级社工师,可以看一下评审条件,符合条件就可以!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二)所在单位出具了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三)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五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2. 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2.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3.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4. 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

社会工作师证书对应什么职称级别

社会工作师证书对应什么职称级别

社会工作师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并非专业技术资格,《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中发〔1986〕3号)中明确指出:职称的实质为“专业技术职务”,因此社会工作师不属于职称。

目前国家共公布的29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这29个系列具体为:高等学校教师、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文物博物专业、档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学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翻译专业、广播电视播音、海关专业人员、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经济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级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专业、公证员、律师、船舶技术人员和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相关政策: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认定条件

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认定条件

社会工作师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并非专业技术资格,《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中发〔1986〕3号)中明确指出:职称的实质为“专业技术职务”,因此社会工作师不属于职称。

目前国家共公布的29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这29个系列具体为:高等学校教师、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文物博物专业、档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学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翻译专业、广播电视播音、海关专业人员、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经济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级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专业、公证员、律师、船舶技术人员和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相关政策: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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