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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选调生体检项目说明

2026-08-16

重庆报考须知是很多考生和家长关心的事。选调生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项目包含常规体检和专科体检两大块,常规项有身高体重血压和视力检查,专科项涉及多个科室。今天小编要说的就是重庆选调生体检的具体项目,备考的同学可以提前看看,心里有个数。感兴趣的朋友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重庆选调生体检项目说明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女性应做常规妇科检查。

下面是《重庆市集中选调2021届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中关于体检的内容,供考生参考:

体检。各区县(自治县)分别按各职位考生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由高到低次序,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最后一名成绩并列,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贵州选调生体检项目具体内容

贵州选调生体检项目具体内容

体检科目: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妇科、同实兼作血常规、尿常规、胸透(必要时拍胸片检查)、肝功、乙肝五项、丙肝、梅毒血清、B超检查(肝、胆、脾、肾),对个别考生因怀疑有其他疾病,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他科目检查。

体检由市(州)党委组织部和省直选调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若考生对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选调机关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考察、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确定为拟选调对象。考察、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选调资格。

经考察、体检、体能测评环节,若出现职位空缺,由市(州)党委组织部和省直选调机关综合研究,报省委组织部确定是否再次开展调剂。若继续开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且未进入签约环节的人员中产生。

选调生体检项目及注意事项

选调生体检项目及注意事项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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